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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汽车零部件管理办法将于9月出台

时间:2009/8/29 9:30:00五金机械网点击率:90 字号:
[摘要] 中国政府决定,自9月1日起废除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相关政策,实际下调汽车零部件进口税率至10%。 8月28日中午11时,工信部网站披露了由工信部、国家发改委联合下发的第10号令,决定废除《汽车产业发展
    中国政府决定,自9月1日起废除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相关政策,实际下调汽车零部件进口税率至10%。
    8月28日中午11时,工信部网站披露了由工信部、国家发改委联合下发的第10号令,决定废除《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有关零部件进口管理的相关条款,该决定自2009年9月1日起生效。
    此前,WTO已正式裁决中国有关汽车零部件案败诉。这也是中国自2002年正式加入WTO以来,首个通过诉讼解决的争端。     上述第10号令称,工信部、国家发改委决定对《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进行修改,停止执行第52条、第53条、第55条、第56条、第57条的规定;停止执行第60条中“对进口整车、零部件的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的规定。
    这意味着,自2005年4月实施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失效。
    根据该管理办法,构成整车特征的零部件进口,以及进口零部件价格综合占整车价格60%以上的,均按照整车25%的关税税率征税。这使得构成整车特征的进口零部件税率,比普通汽车零部件税率高出15%。
    其后,美国、欧盟等国家向WTO争端解决机制提交了仲裁申请,称中国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措施违规。2008年12月15日,WTO争端解决机制上诉机构最终裁定,中国在汽车零部件领域的税收政策,违反了WTO的规定和中国入世承诺。
    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相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国家支持汽车生产企业努力提高汽车产品本地化生产能力,带动汽车零部件企业技术进步,发展汽车制造业。
    第五十三条汽车生产企业凡用进口零部件生产汽车构成整车特征的,应如实向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其所涉及车型的进口件必须全部在属地海关报关纳税,以便有关部门实施有效管理。
    第五十五条汽车整车特征的认定范围为车身(含驾驶室)总成、发动机总成、变速器总成、驱动桥总成、非驱动桥总成、车架总成、转向系统、制动系统等。
    第五十六条汽车总成(系统)特征的认定范围包括整套总成散件进口,或将总成或系统逐一分解成若干关键件进口。凡进口关键件达到或超过规定数量的,即视为构成总成特征。
    第五十七条按照汽车整车特征的认定范围达到下述状态的,视为构成整车特征:
    1、进口车身(含驾驶室)、发动机两大总成装车的;
    2、进口车身(含驾驶室)和发动机两大总成之一及其余三个总成(含)以上装车的;
    3、进口除车身(含驾驶室)和发动机两大总成以外其余五个总成(含)以上装车的。
    第六十条对进口整车、零部件的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对国外送检样车、进境参展等临时进口的汽车,按照海关对暂时进出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实施管理。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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